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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梦函与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函,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梦函,身份证号×××,女,199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路199号。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宋昌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梦函与哈尔滨东方家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867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李梦函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5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