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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骆康印与骆富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康印,骆富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775号原告骆康印。被告骆富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康印与被告骆富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康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康印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康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