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骆康印与骆富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康印,骆富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775号原告骆康印。被告骆富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康印与被告骆富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康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康印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康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