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董风敏与苗双成、陈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风敏,苗双成,陈兴亮,曹帅帅,徐洪义,石忠肖,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949号原告:董风敏,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肖艳华,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双成,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陈兴亮,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曹帅帅,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徐洪义,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石忠肖,住武邑县。被告: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镇团村。负责人:王秋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197XP。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072051018T。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逸升佳苑小区29号。负责人:张剑,该公司经理。原告董风敏与被告苗双成、陈兴亮、曹帅帅、徐洪义、石忠肖、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风敏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朱金池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