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路长中与刘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长中,刘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91号申请执行人路长中被执行人刘宝成本院在执行路长中与刘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宝成给付申请执行人路长中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刘宝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凤栖分理处有工资账户,账号:26-945600460110260,但在本院执行王文斌与刘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洛川执字第0008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宝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凤栖分理处的工资账户,现因冻结期限未届满,另经四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宝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路长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刘宝成有能力时恢复对刘宝成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