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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与莫球初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莫球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王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球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嘉恒物业管理部”)与被上诉人莫球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莫球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嘉恒物业管理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莫球初于2012年8月13日入职嘉恒物业管理部任职电工,两年多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领导安排,在业主和员工中屡屡散布谣言。总经理王某单独与莫球初谈话做思想工作多达七、八次,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0月13日下午,并对其提出工作要求。但是莫球初屡教不改,未能按质按量完成交办的工作。莫球初在职期间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座2梯电梯主板烧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元,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害。莫球初经常违反纪律,被动消极工作,出勤不出力,对工作完成情况不反馈、不汇报。莫球初泄露住户个人隐私,在嘉恒物业管理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保安监控室调取监控录像,并用手机拍摄,在业主和员工中传播住户隐私,给嘉恒物业管理部造成严重影响,致使业主多次到嘉恒物业管理部投诉并写投诉书要求解聘莫球初。综上,莫球初严重违反了员工处罚与奖励制度,依照员工处罚与奖励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嘉恒物业管理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嘉恒物业管理部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支持嘉恒物业管理部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3.莫球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嘉恒物业管理部的上诉,莫球初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嘉恒物业管理部在二审期间申请了两名证人肖某、王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嘉恒物业管理部总经理收到小区住户肖某的书面投诉,投诉莫球初在工作期间拍摄关于住户肖某的监控视频并传播、泄露住户隐私。莫球初质证后认为对两名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且作证内容与本案无关。对于上述证人证言的认证意见,本院在下文说理部分一并阐述。被上诉人莫球初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进行综合分析。关于嘉恒物业管理部是否需要支付莫球初赔偿金的问题。莫球初提交《解聘书》证明是嘉恒物业管理部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嘉恒物业管理部对该《解聘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解聘书》的内容为“鉴于莫球初同志个人原因,我公司不需要他在此工作,特此给解聘”。嘉恒物业管理部主张,除去《解聘书》中的个人原因外,解聘莫球初的原因还包括:莫球初存在平时工作不称职、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工作、私自调取监控视频并泄露住户隐私被投诉等,莫球初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首先,关于莫球初的日常工作表现问题。录音光盘中虽然嘉恒物业管理部的负责人王凯和总经理王某指出了莫球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莫球初均给予了解释或者辩解。证人王某系嘉恒物业管理部总经理,与其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且其在二审期间出庭作证的证言中关于莫球初平时工作不称职的表现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无法证明莫球初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故对于王某证人证言中关于莫球初平时工作表现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嘉恒物业管理部主张的莫球初平时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次,关于莫球初调取监控视频并泄露住户隐私的问题。莫球初本人对此予以否认,嘉恒物业管理部提供了住户肖某的《投诉书》,并在二审期间申请了证人肖某出庭作证。本院认为,肖某陈述是其他业主告知莫球初实施了上述行为,属于传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莫球初存在传播拍摄的监控视频内容并泄露住户隐私的情况,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嘉恒物业管理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解除与莫球初之间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嘉恒物业管理部属于违法解除与莫球初之间的劳动关系正确,嘉恒物业管理部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经核算,嘉恒物业管理部应当向莫球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000元,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欣荣花园物业管理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区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