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3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文君与滑晓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君,滑晓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751号原告崔文君。被告滑晓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君与被告滑晓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滑晓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滑晓立的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XX号东XX号楼XX单元XX号,且滑晓立于2014年6月起就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XX号XX单元XX室居住,至崔文君起诉时已超过1年,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崔文君提供了滑晓立与顾晓琳离婚纠纷一案的(2015)南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滑晓立的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金科世界城XX号XX室。滑晓立提供了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山川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滑晓立居住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XX号东XX栋XX单元XX室至今。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滑晓立的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XX号东XX号楼XX单元XX号,现崔文君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滑晓立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滑晓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滑晓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舟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