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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吕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选人民陪审员  车中元人民陪审员  普勤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