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4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务工。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查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大道华达大厦前方路段时,与右侧车道由被害人付某驾驶的正在向左变道的豫P×××××号大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中,发现被告人谭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故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谭某至永嘉县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谭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因醉酒驾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付某因变道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谭某家属与被害人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谭某方赔偿被害人付某除保险赔偿额外的人民币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查处过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交通违章信息查询材料、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查处过程录像,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