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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朱小月、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朱小月,曹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6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489334-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280号。负责人汪毅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闵丽,该行员工。被告朱小月。被告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与被告朱小月、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朱小月、曹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依法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