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明辉与被执行人黄富中、李春梅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辉,黄富中,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辉,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富中,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富中、李春梅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1241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