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与张祖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张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3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东城、黎永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祖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良奎小吃店业主,经营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625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环罚(2015)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1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良奎小吃店餐饮项目的使用。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番环罚(2015)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1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良奎小吃店餐饮项目的使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