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廖寒琴与重庆渝北区XX镇XX村22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寒琴,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22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83号原告廖寒琴,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廖廷禄,男,194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22社,地址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22社。负责人刘某某,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寒琴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22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寒琴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寒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寒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寒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