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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49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段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日登记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和段某于2016年4月15日在金塔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付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琰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