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柳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3222号原告柳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柳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实行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以暴力,殴打原告,为此原告曾经报警。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的确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王某乙随被告王某甲及其父母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曾对原告施以暴力,殴打原告,而原告也曾找家人去打过被告。因双方矛盾较深,自2015年2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争吵不断,经法庭制止劝导,二人情绪趋于平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出生证1份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关键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婚前生子,匆忙登记结婚后不但不加强沟通、巩固感情,反而经常争吵打闹,甚至暴力相向,对家庭毫无责任感,视婚姻为儿戏,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之子王某乙,由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已经适应,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如无特殊情况,不宜再作变更,原告柳某应当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2日起支付抚养费,以每月500元为宜,同时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被告应当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柳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告柳某与被告王某甲之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告柳某自即2016年3月22起每月支付王某乙的抚养费500元,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被告给付当年的抚养费。原告柳某有探望婚儿子王某乙的权利,被告王某甲应当协助。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进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