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骏成丝绸整理厂与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XX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骏成丝绸整理厂,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XX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3102号原告吴江市骏成丝绸整理厂。负责人韩卫青,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经理。被告XX勇。原告吴江市骏成丝绸整理厂与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XX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明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骏成丝绸整理厂的委托代理人戴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XX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市骏成丝绸整理厂诉称:原、被告双方有纺织品涂层加工业务往来,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加工费金额14584.80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支付。经查,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XX勇系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股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4584.8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XX勇对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加工费43.20元。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XX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14541.60元的事实由其员工签收的码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等予以证实,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取原告加工好的布料后未及时支付加工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立即清偿全部欠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XX勇系一人公司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现被告XX勇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XX勇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骏成丝绸整理厂支付加工费14541.6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54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XX勇对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吴江市万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沈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