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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葛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928号原告葛某,女,汉族,1984年7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海滔、刘为友,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原告葛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葛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