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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广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李广祥,王成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广祥。第三人王成芹,系李广祥之妻。本院在执行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广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广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王成芹与李广祥为夫妻关系,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此债务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成芹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王成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价款13878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