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25号原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颖。被告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焰。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焰。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侯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