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胡颖颖、林志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颖颖,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志超,叶瑜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颖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负责人:蒋俊峰,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林志超。原审被告:叶瑜娜。上诉人胡颖颖因与被上诉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林志超、叶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颖颖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颖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颖颖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元,依法减半收取510.5元,由上诉人胡颖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