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冰都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卿金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冰都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卿金龙,洞口县三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479号原告阿荣旗冰都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照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金龙,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洞口县三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法定代表人陈令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冰都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卿金龙、洞口县三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卿金龙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卿金龙、洞口县三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冰都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1.52元,减半收取3155.76元,由原告阿荣旗冰都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斌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