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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小平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131号原告孙小平,男,1957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社区。原告孙小平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0年10月12日,原告孙小平向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原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申请,将位于六合区城西街XX号原私有房产改造翻建为五层框架结构商业及办公楼房。2010年10月16日,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规划实施。2011年3月16日,原告向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缴纳基础实施配套费5万元,并领取《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鞍建字11001号)。2011年9月27日,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人民政府作出许撤销字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为原告在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存在隐瞒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与第五款的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同时告知原告,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房屋翻建许可,并赔偿损失120万元。后原告撤回诉讼。2016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缴纳的基础实施配套费5万元,并赔偿已拆除的房屋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平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之间就原告私有房屋翻建存在行政许可关系。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小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