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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和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02号原告和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勇芹,河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丽花,河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农民。原告和某与被告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和某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和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