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和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02号原告和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勇芹,河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丽花,河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农民。原告和某与被告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和某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和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