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李文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塞县高桥乡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被执行人李文焕,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村民,现住该村。王东申请执行李文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焕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东81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1124元。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李文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文焕于2016年4月16日前支付向申请执行人王东81600元,案件执行费920元,承担执行费1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