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隋晶与郭玉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566号原告:隋某某,女,住址吉林省通化市��道江区。被告:郭某某,男,住址吉林省辉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