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旭与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372号原告李旭,男,1983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鼓楼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蔡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诉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