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任培忠与周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培忠,周秀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110号原告任培忠。被告周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培忠与被告周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培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