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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魏某申请李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李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某申请执行李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彩礼4248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3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3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