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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钱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特4号申请人钱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被申请人钱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钱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钱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钱某甲撤回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某甲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