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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江山市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华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江山市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莱州市华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293号原告:浙江省江山市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淤头镇淤头岗消防工业园56号。法定代表人:毛雷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俊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炳辉,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华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北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武栋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江山市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华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江山市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颖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