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全观、武彩英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观,武彩英,王永观,王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王全观,男,1947年3月13日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武彩英,女,1947年5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永观,男,1970年10月27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王春妹,女,1968年3月4日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全观、武彩英与被执行人王永观、王春妹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永观已履行付款4000元,所应承担付款已完毕。另被执行人王春妹已履行付款3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就剩余付款2283.28元分期四个月支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