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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炜与杭州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炜,杭州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541号原告:胡炜。被告:杭州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正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雯,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炜诉被告杭州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炜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炜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