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执行人黄美平与吴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黄美平,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33号申请人执行人黄美平。被执行人吴静。本院在执行黄美平与吴静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静外出打工,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树 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汪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