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潘广兰与钱洪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兰,钱洪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苏0682民初2639号原告潘广兰被告钱洪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广兰与被告钱洪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曹泽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