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钱秀美诉刘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673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08月20日,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2日,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钱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善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