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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钱秀美诉刘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673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08月20日,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2日,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钱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善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