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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博州宇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州宇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博州宇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建国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59214881-3。法定代表人杨春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博乐市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第五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雷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501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博乐市青松南岗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博乐市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博乐市中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博乐市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博乐市中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141353.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