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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郝全国与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国,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146号原告郝全国。委托代理人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国与被告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