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郝全国与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国,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146号原告郝全国。委托代理人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国与被告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