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兰花与张小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花,张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小民,男,汉族。申请人王兰花与被执行人张小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6)桂1221执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民自动还款12952元,申请人王兰花申请执行标的及执行费122元已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彩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