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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489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东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海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主体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方快锅炉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6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兵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