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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凡香与司国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凡香,司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38号申请人刘凡香。被申请人司国军。申请人刘凡香与被申请人司国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司国军所有的甘DXXX**号欧曼货车一辆。刘敏汉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平川区颐景园二期A区6幢2单元101室房屋为申请人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司国军所有的甘DXXX**号欧曼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福江审判员  宋静霞审判员  张润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