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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志祥与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志祥,张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志祥,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现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涛,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再审申请人袁志祥因与被申请人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志祥申请再审称:袁志祥与张海涛的实际借贷本金只有54万元,并非70万元。二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为70万元的主要证据即2013年1月4日签订的《借条》属于伪造证据。案外人向勇的证词没有经过袁志祥的质证,一、二审法院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2012年4月18日《借款》表明袁志祥确认其向张海涛借款70万元。案外人向勇证明其受张海涛指示,于2013年1月初向袁志祥支付32万元,用作置地费用。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袁志祥之弟袁再祥向张海涛偿还的35万元与本案债务无关,并无不当。双方一致确认的袁志祥还款金额为45万元,二审判决袁志祥向张海涛偿还尚欠的本金并分段计算相应利息,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袁志祥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袁志祥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志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欣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