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陈伟、陈建美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陈伟,陈建美,周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11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0668318844Y。诉讼代表人:陶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杨赢,系该行职工。被告:陈伟。被告:陈建美。被告:周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陈伟、陈建美、周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