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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9号原告朱某某,女,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女,现年46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