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9号原告朱某某,女,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女,现年46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