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159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现羁押于江苏省南京金陵监狱。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