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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白金成与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金成,左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金成,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久权,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辉,男,回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白金成因与被申请人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金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但超出诉���请求范围,2014年5月1日的150万元借据的款额是含在2013年6月23日双方核算帐目的250万元借款中,原审判决将没有发生的借款及没有对前期借款累积计算而认定本案事实不当。导致(2015)伊中民终字第278号、(2015)金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将(2015)伊中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错误。本院认为,(2015)伊中民终字第107号案件是原告左辉提起诉讼,原一、二审法院围绕原告左辉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左辉的诉讼请求。没有对白金成的权利产生拘束力。白金成亦认可该判决的结果。经审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278号、(2015)金民初字第95号两份民事判决,均未引用(2015)伊中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文字表述和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故白金成称该判决违反了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白金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金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佳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