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终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明章与王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顺,杨明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顺,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章,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丹河电厂职工。上诉人王文顺与被上诉人杨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明章于2015年3月17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文顺立即归还借款208800元,并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起诉日利息为3600元)。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王文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文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峰、郭鸿洋,被上诉人杨明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格式借据,载明:“借款人王文顺今借到(收到)出借人杨明章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208800元整,借款期限五个月……借款人王文顺,2014年2月18日,出借人杨明章,2014年2月18日”。原告称借据中的款项系被告租用原告的挖机产生的租金,被告因无力归还,转化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未果,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借据上的签字也非其本人所签,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文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明章借款20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86元,由被告王文顺承担。王文顺上诉称:其并未向杨明章借款,杨明章出具的借据其内容和签字也非上诉人书写,该借据是虚假借据。杨明章原审诉称上诉人租用其挖机干活,没给杨明章租金,2014年2月18日,杨明章找到上诉人对双方来往账目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数额为208800元,由此可见,双方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借款关系。被上诉人杨明章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2088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针对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王文顺申请对杨明章向原审提交的借据中借款人处和落款处两处王文顺的签名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明章提交的借据上该两处王文顺的签字进行鉴定,2016年3月7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的《借据》原件上正文借款人处“王文顺”署名字迹和落款处借款人(甲方)“王文顺”署名字迹与送检同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上诉人杨明章无异议,上诉人王文顺有异议,但并未有合理的理由予以推翻,因此,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杨明章主张上诉人王文顺还款有借据为证,上诉人王文顺主张借据上“王文顺”的名字非其本人所签,但经上诉人王文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借据上的“王文顺”系上诉人王文顺本人书写,该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王文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文顺向被上诉人杨明章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86元,鉴定费3000元,由上诉人王文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