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林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潘松生,吴平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8844-8。负责人郑祖贤,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鼎雄,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晓珍,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赛江花园56幢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1689-6。法定代表人郑瑞翁,总经理。被告郑瑞翁,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菊,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吕锦勋,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吴平芳,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阮梅芳,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告潘松生,男,1952年12月16日,汉族,住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吴平梅,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林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潘松生、吴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林鼎雄、被告潘松生、吴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林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诉称,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7月17日。由被告吕锦勋、吴平芳提供的位于城南金山大厦第六层604、605单元房产;被告潘松生、吴平梅提供的位于城南街道××大厦××号店;被告阮梅芳提供位于福安市阳头察阳东路1号广益街7号楼A702号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郑瑞翁、林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7月20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621530.78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为621530.78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2.拍卖抵押物优先用于偿还其抵押担保范围内贷款本息;3.被告郑瑞翁、林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潘松生、吴平梅辩称,当时是我们女儿在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里工作,因为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需要向银行贷款,我女儿就回来和我们说能不能将我们店面拿给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时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会计就带我们去原告处,然后我们签字将店面提供担保。如果要拍卖店面我们也同意将店面赎回,对于最高抵押合同中签字系我们本人签字是事实。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林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均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双方签订编号为2012年(福安)字0167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7月17日;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7.2%,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立即到期并收回未偿还款项。被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潘松生、吴平梅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2年福安(抵)字015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被告吕锦勋、吴平芳提供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金山大厦第六屋604、605单元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5)第0280号);被告阮梅芳提供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察阳东路1号广益街7号楼A70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9)第2590号);被告潘松生、吴平梅提供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街道××大厦××号店(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8)第0306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与原告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担保的主债权之最高余额内。双方在福安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取得房屋他项权证(证号:安房他证福安字第××号)。同时被告林菊、被告郑瑞翁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原告依约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2015年7月20日,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621530.78元。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4月4日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820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5年9月6日,原告再次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潘松生、吴平梅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据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结婚证、房屋他项权证、担保函、民事裁定书、利息处理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林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但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截止2015年7月20日,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621530.78元。原告要求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潘松生、吴平梅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2年福安(抵)字015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对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在保证期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未超过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潘松生、吴平梅在担保的最高限额内,以“安房他证福安字第××号”他项权证记载的房产对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将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物所抵押担保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林菊、被告郑瑞翁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林菊、郑瑞翁对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担保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用的负担属法院职权事项,本院依当事人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毋需当事人主张。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林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0日利息为621530.78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对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有权就被告吕锦勋、吴平芳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金山大厦第六屋604、605单元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5)第0280号),被告阮梅芳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察阳东路1号广益街7号楼A70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9)第2590号),被告潘松生、吴平梅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城××金山××大厦××街道××号店(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8)第030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潘松生、吴平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郑瑞翁、林菊对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瑞翁、林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172元,由被告福建瑞远船务有限公司、郑瑞翁、林菊、吕锦勋、吴平芳、阮梅芳、潘松生、吴平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javascript:SLC(21651,207)?)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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