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646号原告: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13幢210室。法定代表人:毛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琚铮,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工业园区独山片区。法定代表人:李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跃群,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广告费为由撤回对被告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衢州市乐悠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曼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