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法定代表人:吴春芳。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53号,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50258.7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