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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龙灶英与刘礼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灶英,刘礼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财保2号申请人:龙灶英,女,汉族,1953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德庆县。被申请人:刘礼标,广东省德庆县。是粤H×××××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申请人龙灶英因与被申请人刘礼标驾驶的粤H×××××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在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而遭受损失,至目前医疗费31308.01元。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人的事故损害赔偿得以实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停放在德庆县通行汽车修理厂的粤H×××××号小型轿车(价值约2万元)予以查封,并以座落于德庆县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本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礼标的粤H×××××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由现停放处德庆县通行汽车修理厂予以保管。查封期间不得动用、毁坏、变卖、转让、过户登记及对该车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二、对本案担保财产座落于德庆县的房屋(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权属人刘建新)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与、过户登记及对该房屋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