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3刑初34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69年3月20日生,甘肃省永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靖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孔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铁路边沙厂及四沟羊场工程承包协议》,由王某某组织民工对土建工程进行施工。2014年底该工程完工。孔某某拖欠13名民工工资共计48066元。其中,张某某工资2253元、陈某某2830元、高某某1680元、祁某某1300元、彭某某4992元、陈某甲4842元、周某某3715元、韩某某1270元、何某某9000元、赵某某4200元、魁某某4984元、彭某甲5000元、何某甲2000元。2015年11月30日,永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孔某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孔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2015年12月9日,永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永靖县公安局。12月28日,被告人孔某某将拖欠的工资48066元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限期整改指令书、工程结算单、拖欠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拖欠民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且能当庭认罪、悔罪,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香昊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搜索“”